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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理規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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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公布日期】81.05.11 【公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15971號令訂定公布全文9條 【法規內容】第1條 本規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第3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由被處罰人...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7條第2項: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A)﹑留作公用(D)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