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85.向警察機關虛偽陳述有關本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者,應如何處罰?
(A)妨害公務
(B)偽證
(C)隱匿證據
(D)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18),B(24),C(6),D(80),E(0)

用户評論

張天才雄】評論

"他人"才罰

一定成功】評論

第67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5)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