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法院簡易庭裁定,不符裁定之警察機關,亦得提起下列何 種救濟?
(A)上訴
(B)訴願
(C)抗告
(D)聲明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1731
統計:A(4),B(8),C(346),D(58),E(0)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第45條(即時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一定成功】評論

第二編  處罰程序  第五章  救 濟 第55條(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56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57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

廖佐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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