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晏瑜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六條申評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書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用戶】上榜一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第 25 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