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姍】評論
立院的「立法權」才非行政的範疇;「考試院的考試權=行政的性質!!!」參照:
【mai383】評論
第3條(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小小黃】評論
形式意義的行政:機關所do的各種行為實質意義的行政:do行政任務的行為
【Alan-今年上榜】評論
想請問一下什麼是行政任務的行為
【Cindy Lin】評論
請問(B)法院處理公證及非訴訟案件,為何不像A屬實質意義的行政範疇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