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季鑫】評論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
【巴佩欣】評論
不懂............那其他選項呢?
【黃鯨魚】評論
勞基法11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有下列情形,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A)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D)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