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y】評論
罪刑法定的意義,與拉丁法諺「無法律,無犯罪;無法律,無刑罰」之精神相似。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什麼態樣的行為(罪名構成要件)」與「該如何處罰(法定刑度、法律效果)」,均須明確訂定於刑罰法律中,只要是行為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處罰者,該行為既不構成犯罪,對該行為亦不得科處刑罰;即使依行為當時法律有處罰之規定,亦不得科處行為人法律預定效果以外的刑罰,即必須在法定刑度內論處。 而罪刑法定主義包含四項法律原則:(1)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也不能以變更後的法律處罰在前的行為,但是在「從新從輕原則」之下,如果變更後的法律處罰較輕者,即以較輕的法律處罰(刑法第二條)(2)習慣法禁止原則(3)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