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民法關於租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欲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B)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養費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
(C)租賃契約為一種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之契約
(D)出租人對於承租人應以合於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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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鑽石觧鎖詳解】評論

A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B第428條(動物租賃飼養費之負擔)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C第421條(租賃之定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D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