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如何產生?
(A)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B)由總統提請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監察院任命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2017
統計:A(102),B(132),C(2550),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釋字609勞工保險法律保留原則、財務行政過程

用户評論

Evan Huang】評論

釋字第 387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