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ck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I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II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I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