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乙購買汽車時,誤將價金一百萬元寫成一百二十萬元,乙不知甲寫錯價金一事,向甲表示願意出賣汽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 甲不論有無過失,均得撤銷意思表示  
(C) 甲無過失時,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D) 甲無須撤銷意思表示,因為該意思表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3504
統計:A(23),B(45),C(261),D(8),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參照 民法第88條: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Ⅱ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上方情況1.因甲自己寫錯金額.且乙並不知甲寫錯價金.所以甲是不得聲請撤銷的.因為表意人自己有過失.除非是其他原因使甲無過失的情況寫錯例如被詐欺或脅迫.......2.表意人須無過失.此錯誤得撤銷.但表意人本身自己出的錯誤及過失.就不得撤銷囉!! A選項錯在==未表示出,甲有過失時,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Ying Su】評論

可是..自己寫錯為什麼不是自己的過失呢??

curtistarcan】評論

本題答案是否有誤?答案應該是要回答題目而不是回答原法條的內容吧?題目中甲明確的有過失,有過失即不得撤銷意思表示,不需要在答案中特地再強調一次"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