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珞雅】評論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 因素等調整的總調整率大於多少幅度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 的之適用? 第 25 條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Cai Jen毛】評論
單獨項目要<15%總調整率>30%
【Kao】評論
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 單獨項目 > 15%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個別因素 總調整 > 30% →應排除比較標的之適用第26條經過比較調整後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要把偏高偏低拿出來檢討,檢討過後差距>20%→應排除試算價格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