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蕥恩】評論
(A)第341條 不得主張(B)第334條I(C)第339條 "故意"侵權行為 ,非最佳答案故不選(D)第336條 可以主張,但應賠償他方因抵銷之損害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C:甲積欠乙之債務,若為【侵權行為】而生之賠償額,則甲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341條規定,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故甲約定乙向丙給付汽車價款後,不得以該筆汽車價款之債務,主張與其對乙之100萬元債務抵銷。(B)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若當事人未有特約,得互為抵銷。(C)民法第33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賠償額,僅有在債務人甲是故意為侵權行為時,方不得主張抵銷。(D)民法第336條規定,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僅須注意他方因抵銷發生損害時,為抵銷之人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