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務,若甲與乙之後又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汽車以 100 萬出賣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甲與乙約定,汽車買賣之價款應向第三人丙為給付,則甲得主張以自己對乙之債務與買賣價款抵銷
(B)甲與乙兩人互負債務,若雙方債務皆已屆清償期,除另有約定外,得互為抵銷
(C)甲積欠乙之債務,若為侵權行為而生之賠償額,則甲不得主張抵銷
(D)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不得主張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5589
統計:A(25),B(415),C(164),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蕥恩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第341條  不得主張(B)第334條I(C)第339條  "故意"侵權行為 ,非最佳答案故不選(D)第336條  可以主張,但應賠償他方因抵銷之損害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甲積欠乙之債務,若為【侵權行為】而生之賠償額,則甲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336條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341條規定,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故甲約定乙向丙給付汽車價款後,不得以該筆汽車價款之債務,主張與其對乙之100萬元債務抵銷。(B)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若當事人未有特約,得互為抵銷。(C)民法第33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賠償額,僅有在債務人甲是故意為侵權行為時,方不得主張抵銷。(D)民法第336條規定,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僅須注意他方因抵銷發生損害時,為抵銷之人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