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建議修改為複選:B、D第 838-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D
【Damaris】評論
(A)基於一物一權主義,甲就A地與B屋各自有獨立之所有權,由民法第876條規定亦可之甲可單獨設定B屋之抵押權於乙。(C)若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使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地租;或有設定地上權當時非得預料的負擔增加,致無償使用顯失公平時,土地所有人亦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民法第835條之1參照)。由此可知,法院判決並非決定地租之唯一方式。(B)設定抵押權時,土地A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B,同屬於甲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B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民法第876條參照)。(D)此種因拍賣而由法律擬致設定之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85年台上字第447號判例參照)。所以這一題(B)、(D)都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