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典】評論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 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脫落或輪胎膠皮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 (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 釐。
【Rita Lin】評論
已修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 胎)標準或CNS 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