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會計法規定,開立傳票記載關係證券移轉之事項時,下列何者非屬應於該傳票上簽章之人員?
(A). 製票員
(B).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C). 未於原始憑證上簽章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D). 未於原始憑證上簽章之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6323
統計:A(19),B(11),C(38),D(223),E(0)

用户評論

【用戶】Evan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55 條

【用戶】堅持下去就是你的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應修改為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用戶】Evan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55 條

【用戶】堅持下去就是你的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應修改為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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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應修改為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用戶】陳芳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5 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六、製票員。七、登記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