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靜安慮得】評論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重要條文: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第三條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教育部應建置中輟...
【小juice】評論
法規已改名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修正日期 106年8月23日依第三條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周洗拿】評論
法令已修改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