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A)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B)第五十八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不包括犯罪行為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C)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然可依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 (D)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認定被告有罪卻判免刑,司法實務上極罕見,免刑門檻極高,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犯案時心神喪失或適用《證人保護法》等要件,才可獲判免刑。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或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及贓物等罪,且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刑仍嫌過重,可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