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規定,下列何者屬對於義務人不得管收之原因?
(A)因管收而其事業有難以維持之虞
(B)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C)懷胎5月以上
(D)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真小倫】評論
第 21 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