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z Ts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得審判之法院 (X)第8條(管轄競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 先 )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5條 (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鑑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 法院之管轄 相關法條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