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事由中,何者不得作為駁回聲請證據調查之理由?
(A)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有無重要關係尚不明確者
(B)聲請調查之證據不能調查者
(C)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者
(D)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4526
統計:A(500),B(44),C(42),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63-1條 (調查證據之程式)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3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下列何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A)不能調查者(B)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D)情況證據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163-2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Ⅰ)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選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63-1條 (調查證據之程式)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3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下列何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A)不能調查者(B)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D)情況證據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163-2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Ⅰ)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