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最愛小凱<3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第 233 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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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28上字第3321號判例參照),可知(A)之論述「李四得對張三提起告訴」係屬錯誤。(二)依刑事訴訟法§233Ⅰ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其屬「固有告訴權」而非「代理告訴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例如:§233Ⅱ))可知(B)之論述「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係屬錯誤。(三)依刑事訴訟法§242Ⅰ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可知(C)之論述「以書面之方式為之」係屬錯誤。(四)依刑事訴訟法§233Ⅱ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