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喵言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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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訴§256(告訴人所聲請之再議及職權移送再議)①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用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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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256Ⅰ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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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訴§256(告訴人所聲請之再議及職權移送再議)①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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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256Ⅰ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