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行主詰問時,得為誘導詰問
(B)反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為之
(C)行覆主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為之
(D)在有正當理由時,得要求證人陳述其個人推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8379
統計:A(35),B(195),C(39),D(237),E(0)

用户評論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口訣: 詰問有理由 事覆意損(四付一筍)]刑事訴訟法 第166-7條 (詰問之限制)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六、重覆之詰問。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用戶】高文君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刑事訴訟法§166-1Ⅲ規定:「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二)依刑事訴訟法§166-1Ⅰ規定:「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166-2Ⅰ規定:「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可知(B)之論述係屬 錯誤。(三)依刑事訴訟法§166-4Ⅱ規定:「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可知(C)之論述係屬錯誤。(四)依刑事訴訟法§166-7Ⅱ⑦規定:「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錯誤,為本題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