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如何為之?
(A)陳情
(B)聲明異議
(C)訴願
(D)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6909
統計:A(764),B(86),C(311),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Wan-ching W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聲明異議:係對於執行機關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請求其變更或撤銷之意思表示。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同意執行處分,而請求除去其效力。為消極的執行救濟方法。例如執行法院將債務人及其家屬所必須之衣服查封,債務人得聲明異議是。(C)訴願: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用戶】tailensu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人民向各級立法機關所為之請願者,係包括請願與遊說人民向監察院所為之請願,則宜稱之為陳訴人民向主管行政機關之請願,則包括請願、陳情與遊說。人民如改行政程序法,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向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陳述意見者,稱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