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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一章第 三條 六、 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