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一 章 總則第 2 條人口販運:(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
【林光盈】評論
但小美與經紀人簽約,並沒有特別提到違反本人意願,或是未滿18歲,這樣這題還是人口販運嗎?跪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