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擬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違反何種憲法上之基本權?
(A) 言論自由  
(B) 講學自由  
(C) 結社自由  
(D)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607
統計:A(3),B(714),C(12),D(17),E(0)

用户評論

Eda Huang】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