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回9 F總之就是再申訴後可提起行政訴訟,但因為非行政處分,僅能提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補充:限違法的管理措施及工作條件本身提行政訴訟;如果是不當的管理措施不能走行政訴訟。不過現在公務員複審行政訴訟的範圍很寬,基本上權益有損害就會走行政處分救濟程序了以上我的理解加上公務員法老師的整理,供參
【用戶】pop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85號一、系爭規定一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行政訴訟法於87年10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時,第2條特別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乃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之概括保障規定,明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設訴訟救濟途徑者外,均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俾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於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