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基於與國家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其作為基本權利主體之身分即與一般人民有所不同
(B) 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申訴、再申訴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得再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之可能,與憲法訴訟權之保障意旨相違
(C)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勤補償等事項,設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而屬違憲
(D)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等規定,已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予以明確規定而屬合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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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

【用戶】P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回9 F總之就是再申訴後可提起行政訴訟,但因為非行政處分,僅能提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補充:限違法的管理措施及工作條件本身提行政訴訟;如果是不當的管理措施不能走行政訴訟。不過現在公務員複審行政訴訟的範圍很寬,基本上權益有損害就會走行政處分救濟程序了以上我的理解加上公務員法老師的整理,供參

【用戶】qewr98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關於申訴再申訴 複審的救濟範圍更動,可以參考下面109年10月5日保訓會的函釋保訓會函釋

【用戶】pop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85號一、系爭規定一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行政訴訟法於87年10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時,第2條特別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乃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之概括保障規定,明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設訴訟救濟途徑者外,均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俾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於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