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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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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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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二、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以書面方式為必要。但法規另有其它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