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030959(普考上岸】評論
(A)行政執行法第31條-連續處以★★★...
【雲淡風輕】評論
D選項執行機關處以怠金後,義務人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仍可採取收繳或註銷證照之手段(根據行政執行法32,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才可用直接強制,而怠金為間接強制,採取收繳或註銷證照之手段為直接強制,所以答案D是對的)行政執行法28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32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PS這題蠻有水準的
【馬克( ͡•. ͡•.)李】評論
(A) 連續處以怠金時,得不經書面逕以倍率標準表核算金額,由執行人員口頭告知義務人 需以書面告誡(B) 因怠金係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若義務人拒不繳納怠金,則須移送法院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C) 怠金為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得申請與執行機關進行協議,以減少執行成本 怠金為行為不行為義務
【David(高考已上榜)】評論
(C)選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怠金是公法上金錢義務沒錯吧...應該不是錯在這邊而是後面是強制的沒得協議有錯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