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A)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B)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C) 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D)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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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雨霏】評論

D-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7款)

趙朋衫】評論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第 97 條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D)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