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看完整詳解
【法警 加油】評論
自然公物-不賠自然公物內設施-得減或...
【yoyo】評論
國賠法 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B)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書書】評論
自然公物 經過警告 :無賠償責任自然公物之設施 經過警告 :這是得減輕、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