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瑜亭】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
【HAO】評論
國賠法第4條就有說明了,(A)選項明顯錯誤
【yoyo】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B),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C),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D)。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所以A選項錯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