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該當於下列何者,行政法院不得以裁定逕予駁回?
(A)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訴訟
(B) 起訴逾越法定期間
(C) 原告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D)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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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二、原告.....看完整詳解

嗡!阿惹巴雜拿底~ All】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II 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III 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Dodo】評論

有無理由屬實質審查 應以判決為...

書書】評論

裁判駁回感覺多是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多是事實審查後不進人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沒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