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國家賠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賠償義務機關為隸屬行政院之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
(B)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者,應送國家賠償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者,請求權人始得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D)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作成協議書時,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7598
統計:A(28),B(237),C(165),D(30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大法官釋字第469號國家賠償之解釋、司法裁判二元制下的例外:

用户評論

Tiff Zeng】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

Shi Jou】評論

(D)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作成協議書時,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國家賠償法之損害賠償之訴 要件:1.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2. 自提出請求之日30日不開始協議3.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