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統計:A:427,B:130,C:33,D:46,E:0
難度:簡單
【門外漢】評論
(A) 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
【Jamie】評論
(B)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C)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D)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黃星星112/113初等錄】評論
(A)§17Ⅹ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B)§17Ⅵ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C)§17Ⅷ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地方法院為普通法院(因行政法院數量不足) (D)§19Ⅲ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移民三等第二年今年一定會上】評論
16.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