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B)由原處分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之
(C)管收之裁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D)管收於拘留所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427,B:130,C:33,D:46,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門外漢】評論

(A) 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

Jamie】評論

(B)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C)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D)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黃星星112/113初等錄】評論

(A)§17Ⅹ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B)§17Ⅵ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C)§17Ⅷ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地方法院為普通法院(因行政法院數量不足) (D)§19Ⅲ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移民三等第二年今年一定會上】評論

16.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