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某甲因拒絕繳交罰鍰,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甲屆期不履行繳交罰鍰,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時,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甲
(B)甲經拘提到場,法官應依法訊問
(C)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甲之理由,包括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 之情事
(D)甲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73,B:332,C:130,D:116,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黃星星112/113初等錄】評論

行政執行法§17Ⅰ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Ⅱ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Ⅲ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

kana】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