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撤銷之。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最長多久之內為之?
(A) 2 年
(B) 1 年
(C) 6 個月
(D) 2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2656
統計:A(370),B(62),C(12),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Ru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