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第 30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A)新增業務之許可、(D)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B)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30條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相關事項之訂定機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新增業務之許可】、【郵局之增設、遷移、裁撤】、【財務報表之揭露】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不是運用】====~負新郵財,監~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 「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