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而管轄機關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 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下列何項程序?
(A)提起假扣押或假處分
(B)聲請聲明異議
(C)緊急之臨時處置
(D)提起訴願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3218
統計:A(431),B(71),C(861),D(69),E(0)

用户評論

【用戶】感謝阿,警特已上@楊咩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14條第3項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Easo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14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