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行政訴訟中,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A)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B)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C)裁定不受理
(D)判命原告與被告進行協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9794
統計:A(2332),B(101),C(92),D(1363),E(0)

用户評論

Vicky Chang】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189 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謝迪索】評論

有冷到

卸下軍裝,改著警服(已上榜】評論

這幾年行政訴訟法考蠻多的,而且又很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