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Chang】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189 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謝迪索】評論
有冷到
【卸下軍裝,改著警服(已上榜】評論
這幾年行政訴訟法考蠻多的,而且又很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