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行政程序法 158: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D)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C)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B)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Aspen Chiu】評論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