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A)1年內  
(B)2年內
(C)3年內  
(D)4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6957
統計:A(75),B(313),C(869),D(8),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詳達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用戶】小不拉嘰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並沒有但書第三人已得利益不受影響....所以, 是該重分配吧..

【用戶】韌性淡定勇氣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筆記大陸人要繼承台灣財產,須在3年內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