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詳達】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小不拉嘰】評論
並沒有但書第三人已得利益不受影響....所以, 是該重分配吧..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大陸人要繼承台灣財產,須在3年內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