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ng Wun Jyu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二)結婚證明文件: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用戶】學習中的小出納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6243&KeyWord=%E5%85%AD%E5%80%8B%E6%9C%88&StyleType=1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