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2.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上述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Mini Hsu】評論
所以這題答案,用行程法第117、128條都能解囉?皆算是仍得撤銷,惟有條件上的限制
【Wei】評論
(B)行程法118條(C)行程法128條
【風悍升動】評論
此題比較細,需理解,行程法117: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分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可省略不看,基本上合於違法侵益與受益之處分,依照117但書1(違侵)、117但書2(違授),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小於或不值得保護,並不受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