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磨】評論
第 65 條
【vicki】評論
A好怪= = 聯想到鐵路法
【慕】評論
鐵路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下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