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各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所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成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A) 無規定。
(B) 二分之一。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6617
統計:A(25),B(381),C(366),D(18),E(0)

用户評論

陳思緣】評論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鍋鍋】評論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10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