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蘭蕙】評論
民法第191條之1要求商品製造商所負之責任,屬於一種「產品責任」及「推定過失責任」。
【郵便局™の瑋】評論
民法-推定過失責任消保法-無過失責任歸責事由(「安全性欠缺」與「過失」)(一)「消保法」商品責任為一種無過失賠償責任,其本質為「危險責任」之一種,目的在於矯正因採過失責任之下,舉證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失之困難。其放棄主觀上過失概念,轉而尋求商品有無「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客觀歸責。此種以「客觀上安全性欠缺」取代「主觀上過失」之歸責原理,正是一種立於被害人立場,著重於保護因商品欠缺安全性致受損害之被害人的民事責任制度,將被害人遭受之損害,藉由企業經營者之手,以責任保險或提高價格的方式,分散於社會之中。(二)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雖同樣要求該商...
【米雪兒】評論
產品責任……民法:推定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