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有關警察人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救濟
(B)警察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依法提起復審
(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
(D)警察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6757
統計:A(9),B(36),C(196),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警械使用條例、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107tock】評論

(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複審 

林昶陞】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Summerbaby Ha】評論

是復審吧